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旷日持久,耗时之巨,至今长达近6年。所幸在本网总编井朝阳三年的不懈帮助下,该案目前破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为由裁定撤消原一、二审判决。使当事人看见了曙光。
申诉人(原审原告):潘杨斌,陕西省白水县农民。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
2006年7月,申诉人以两被申诉人非法扣押变卖其所经营车辆为由,将两被申诉人诉至澄城县法院。该院判定两被申诉人“扣车侵权违法”。第一被申诉人不服,上诉至渭南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之后,第一被申诉人申请再审,被渭南市中级法院驳回。
2008年6月24日,渭南市中级法院又裁定:撤消终审和一审判决,发回澄城县法院重审。2008年11月3日,澄城县法院重审后判定:两被申诉人“扣车属依约而为”,将两被申诉人非法扣车“合法化”。
2008年12月,本网总编井朝阳作为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上诉,之后,案件被渭南市中级法院驳回。
2009年12月16日,本网总编井朝阳代申诉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1年7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澄城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亦即开庭再审),同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旁听。庭审中,审判长魏西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质问两被申诉人扣车的合法性,两被申诉人均拿不出合法依据。
2011年12月7日,本网总编井朝阳就本案致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信中,井朝阳简明叙述该案历时5年多来各级法院审理情况,扼要阐明其观点。
2012年2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两份民事裁定书,一份为院长安东签发,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一份(2012)陕民提字第00003号裁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一、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及澄城县人民法院(2008)澄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