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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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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0913.org   2017-9-28 20:47:20  渭 环  

 

各机动车主、机动车检测站:
  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省环保厅相关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环保检测和安全检测两证合一,是国家机动车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有效落实国家及省市各项工作要求,规范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管理,我市将在2017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不再核发各类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继续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范围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再进行环保检测。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作为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
  四、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优化检验流程,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公示业务流程,维护良好的检测秩序。
  五、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所持有的空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部作废,由市环保局收回并销毁。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 日

珠海妇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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