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获悉,为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以及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扎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以及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的执法检查,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产能退出、关闭、取缔和淘汰的废弃厂房、车间、坑口、井口、尾矿库等要加强安全巡查,落实监管责任,防止死灰复燃和出现监管盲区和漏洞。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关闭退出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情况函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中央、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含分公司、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行使审批、许可权力,依法承担审批、许可相关法律责任。 ——中央、省属、市属企 业新设立或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备案,主动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季度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中央、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含分公司、子公司)发生事故,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并按规定向市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要积极为中央、省属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含分公司、子公司)安全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设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中央、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含分公司、子公司)职业健康执法监管,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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